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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应予取缔
引用本文:崔建才.“履约保证金”应予取缔[J].中国政府采购,2005(10):60-61.
作者姓名:崔建才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财政局
摘    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主体一般都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但是,履约保证金是应该收,还是不应该收,本文提出了六点不应收取的理由。

关 键 词:履约保证金  取缔  采购主体  采购过程  供应商  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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