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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追讨恶意欠款
摘    要:2002年11月,邱海刚在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永川支行贷款109,000元,在重庆永川市罗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一辆货车用作营运。在贷款的同时,以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永川营销部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该贷款车辆进行了再担保抵押,贷款期限为两年。2005年5月以后,邱海刚再未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关 键 词:中国农业银行  贷款  履约保证保险  再担保  支行  汽车销售  投保  恶意  还款义务  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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