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邮政法》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 |
引用本文: | 肖建林.试析《邮政法》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J].邮电企业管理,2001(12):43-44. |
| |
作者姓名: | 肖建林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邮政局 |
| |
摘 要: | 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调整的核心,法律通过调整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从而体现法律的功能及价值取向。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粗略理出其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一、国家和邮政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代表国家的政府必须承担这一义务,实现这一职能。过去邮政企业与政府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邮政企业承担这一义务也就是政府承担了这一义务。如今政企分开,政府在不可能经营具体邮政业务的情况下,必须委托邮政企业来实行,企业代政府履行义务则应拥…
|
关 键 词: | 《邮政法》 法律主体 权利 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