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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圈地有禁区——评“沃尔玛”商标侵权纠纷案
引用本文:祝建军,汪洪.驰名商标圈地有禁区——评“沃尔玛”商标侵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07(10):11-12.
作者姓名:祝建军  汪洪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1996年,原告(美国)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中文"沃尔玛"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业务、推销(替他人)"等,有效期自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此后,原告陆续在其余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共涉及31个类别,但不包括第11类"灯、日光灯"等商品。

关 键 词:商标侵权纠纷案  “沃尔玛”  驰名商标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禁区  圈地  进出口业务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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