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圈地有禁区——评“沃尔玛”商标侵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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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建军,汪洪.驰名商标圈地有禁区——评“沃尔玛”商标侵权纠纷案[J].中华商标,2007(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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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建军 汪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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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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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1996年,原告(美国)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中文"沃尔玛"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业务、推销(替他人)"等,有效期自1996年7月14日至2006年7月13日。此后,原告陆续在其余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中文"沃尔玛"商标,共涉及31个类别,但不包括第11类"灯、日光灯"等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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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商标侵权纠纷案 “沃尔玛” 驰名商标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禁区 圈地 进出口业务 案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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