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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