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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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尔茜.全面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J].地方财政研究,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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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尔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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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10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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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营业税是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占地方税收收入比重保持在30%左右.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彻底消失并对原课税对象全部改征增值税,过渡期内增值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从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看,培养各层级特别是省和县市两级主体税种,是稳定地方政府财力、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也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应考虑将消费税改造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将保有环节房地产税作为县市地方主体税种,并协调推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确定地方税规模合理比重、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等其它配套改革,真正建立起成熟完备的地方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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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营改增 地方税体系 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 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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