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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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审计厅法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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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问:审计准则和处罚法都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审计实践中如何掌握“违法行为终了之日”?答:《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审计机关应当对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予以审计处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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