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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审计探讨
引用本文:朱锦余.或有事项审计探讨[J].山东审计,2001(3):7-9.
作者姓名:朱锦余
作者单位:云南财贸学院会计系
摘    要:新《会计法》第十九条规定:“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为配合新《会计法》的实施,规范企业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财政部于去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下文简称“或有事项准则”),规定所有企业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这样,审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也就需要对企业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正确性、充分性进行审计。一、或有事项审计的意义与目标 或有事项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

关 键 词:审计  或有事项  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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