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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合同效力
引用本文:陈圣利.论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合同效力[J].财会月刊,2022(1).
作者姓名:陈圣利
作者单位:福建技术师范学院文法学院;民法典国民教育科普基地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中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之区分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06)。
摘    要:股权转让违反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法律后果,审判实务既有认为合同有效的,也有认为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采纳了有效说,从而在司法层面统一了裁判思路,但学术界对这一问题仍有较大争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未必都无效,违法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最根本原因是其有害公益,而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仅关乎股东私益,故而无效说不足取。合同有效不意味着合同必然被履行,真正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是履约行为而非缔约行为,故而可撤销说和效力待定说亦值得商榷。区分原则解释路径更为可取,其认为此情形下的合同有效,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买受人无权请求股权转让人履行合同,而仅能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股东优先购买权  合同效力  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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