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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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孔令章,李亚妮.《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J].交通企业管理,2006,21(10):4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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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孔令章 李亚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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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长城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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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2月10日,晚9点40分,荣昌县往峰高方向的荣昌植物园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荣昌县交警大队迅速出警。事故现场有两人受伤,一个是行人刘贵友,经医院榆查为“脑伤、头皮撕脱伤、下唇穿通伤、牙脱落”;一个是摩托车司机张中华,被撞掉了一排上门牙,上唇挫裂。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现场图“说明”中这样写到:一辆由峰高方向往荣昌方向行驶的出租车将一行人撞倒后,又与该车(摩托车)相撞;两人受伤一车受损,出租车逃逸。然而,2月25日,交警大队又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是张中华驾车与行人刘贵友相撞,张中华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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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事故认定书 法律地位 诉讼 交警大队 事故现场 荣昌县 张中华 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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