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破产逃废债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兼谈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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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文正.对企业破产逃废债务行为的法律约束——兼谈对《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的理解[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2(10):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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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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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衡南县农村信用联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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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企业利用破产以达到逃废金融机构借款债务的现象相当普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于《破产法》(试行)对于企业逃废债务的不良行为并无相应的约束机制,债权人也无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因而对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无能为力。为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立了法院与债权人共同监督约束的机制,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企业破产逃废债务现象发生。一、法院约束机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赋予法院审查权,企业破产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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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企业破产 债务逃废 法律约束 破产法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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