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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项目法施工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作者单位:天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摘    要:按项目法组织施工管理,自八七年国家五部委在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提出后,正越来越显示其发展施工生产力的优越性,并越来越广泛地为全国各施工企业所接受和推广。我们是全国首批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的试点企业之一,把推行项目法管理做为试点改革的起步动作,两年来的实践,有一些粗浅的体会和不成熟的看法。谈一谈以求得领导和同行们的批评指教,帮助我们进一步提高项目施工管理的水平。一、工地机制的转变是推行项目法的关键。所谓项目管理,从这两年实践我们感觉,其区别于传统的工地管理在于以下四点:一是,突出了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的全权责任,和企业法人在该项工程上的全权代理人的地位。这远比过去行政层次的工队长在项目施工上的责权突出、明确得多;二是,项目法管理强调对施工全过程(从招投标到竣工交钥匙,回访回修)和施工综合效益的管理。在施工阶段,是为实现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安全、造价等项日施工目标,按施工内在规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的综合性管理,一个系统工程。通俗讲,是项目经理代表企业经理管工程,就象这个工程是他个人承揽的活儿,他要追求的目标,以及从始至终、方方面面所应担的责任,该管的事。是横向的、全过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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