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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财产刑制度的修改
引用本文:吴又如.论我国财产刑制度的修改[J].企业家天地,2008(12).
作者姓名:吴又如
作者单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湘潭大学
摘    要:一、我国没收财产刑制度的宪法基本原则相突1.没收财产刑不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作为人类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法律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由于立法的粗疏,没收财产刑适用对象的范围、数量都不甚明确。其次,没收财产刑既没有上限的规定也没有下限的规定,人们无法根据其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来了解它,更谈不上用它作为评价自己行为的标尺了,没收财产刑的规定违背了法律明确性原则,使法律的指引功能大打折扣。2.没收财产刑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存在三个问题:第一,仅在实体法上对没收财产刑进行了规定,至于如何没收财产,没收多少财产等问题均未在程序法上规定;第二,在审判的过程中对没收财产这种附加刑没有给予向主刑一样的重视,既未规定给予将被没收财产的犯罪人陈述、声辩的权利与机会的程序,也没有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没收财产刑时说明理由;第三,刑事判决书中没收财产刑的表述不规范,没有统一的程序规范。因此,没收财产刑的规定既不利于保护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不出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严肃性,严重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3.没收财产刑不符合比例原则。因此,没收财产刑虽然符合适当性原则,但由于其不符合“必要性原则”与的“均衡原则”,从而导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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