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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思考
引用本文:杜秀南.将深圳建成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思考[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1(2):33-34,37.
作者姓名:杜秀南
作者单位: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党校
摘    要:从经济概念来说,金融中心可分为“名义中心”和“功能中心”两大类。前者如巴哈马群岛等,它们的作用是为国际性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注册和记帐的场所而进行逃税和瞒税,故此类“金融中心”被人讥之为“逃税乐园”。而后者是指国际性银行和金融机构云集,真正从事金融业务、发挥其功能的现代化的国际性大都会,如香港。深圳的目标是要成为“功能中心”。“功能中心”可分为“集成性中心”和“隔离性中心”两大类。集成性中心对本国和外国的金融中心机构一视同仁,同样享受国民待遇,均可以从事境内和境外的金融业务;“隔离性中心”对外国金融机构从事境内业务实行诸多限制,或者完全禁止,一般只允许其从事境外或离岸业务。东京、台北和马尼拉是亚太地区较典型的“隔离性中心”,香港则属于“集成性中心”。从深圳要成为“开放型”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来看,其目标当然也是“集成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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