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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新财会制度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
引用本文:张矛.用好新财会制度赋予企业的理财自主权[J].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1994(2).
作者姓名:张矛
摘    要:<正>新财会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步骤,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措施,则实现两转(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重要前提。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应该也必须拥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新的财会制度作为贯彻《企业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主要配套措施,明确赋予企业一系列理财自主权,这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我们应珍惜这种机遇,用好用足这些理财权。 一、用好筹资权 新财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根据资本保全原则,明确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制度。 所谓资本金制度,就是国家围绕企业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以及所有者各方的责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这一规定,改变了长久以来企业经营资金短缺又无出路可寻的困境,为企业从社会各方面筹集经营资金,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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