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促进福建林业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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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朝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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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新旧制度比较为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确保森林植被的恢复,维护林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992年国务院在转发《林业部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征占用林地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四项费用。2002年,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联合制定了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与旧制度相比,新制度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缴库及使用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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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可持续发展 征占用林地 福建 保护森林资源 管理工作 安置补助费 国家林业局 |
收稿时间: | 2006-08-21 |
修稿时间: | 200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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