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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务稽查方法
引用本文:黄涛,孙作岩.浅谈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务稽查方法[J].辽宁经济,2002(9):65-65.
作者姓名:黄涛  孙作岩
作者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分局
摘    要:近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分局按照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了专项稽查。经过一个多月的专项稽查,我们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税务稽查方法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探讨。对社会福利企业税务稽查方法提出几点粗浅的意见。 一、对不得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项目的检查 社会福利企业即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的纳税人。它是经过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审批和资格认定,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 1.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商业行为)骗取国家先征后返还税款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先征税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限于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但社会福利企业中

关 键 词:社会福利企业  税务稽查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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