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二)--登记类型和范围变化对登记实务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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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亚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二)--登记类型和范围变化对登记实务的影响[J].中国房地产,2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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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亚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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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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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随着登记主体发生重大的变化,登记的客体范围随之整合为一家机构办理,这对以前仅从事过单一种类客体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不小的挑战。在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分设由不同部门办理时期,相关的工作人员无需知道与登记客体相关的不动产权利之登记由来,只要申请人提供相关不动产权利证书即可。登记业务整合后,并不意味着仅是简单的业务叠加,而是必须在理清各种客体的关系和登记类型的关联性之后进行合理的归类。现就《条例》规定的登记类型及登记范围对登记实务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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