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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赠与承诺没有必须履行的理由【访谈二】
引用本文:渠涛,李思涯.这个赠与承诺没有必须履行的理由【访谈二】[J].企业技术开发,2003(1).
作者姓名:渠涛  李思涯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教授,本刊记者
摘    要:<正> 新远见:对于这个案件,你认为该如何来分析和判断?渠涛:现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另有186条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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