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赠与承诺没有必须履行的理由【访谈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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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渠涛,李思涯.这个赠与承诺没有必须履行的理由【访谈二】[J].企业技术开发,2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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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渠涛 李思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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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教授,本刊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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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新远见:对于这个案件,你认为该如何来分析和判断?渠涛:现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另有186条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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