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周某于2003年3月11日进入衡山某矿工作,岗位安排在井下放炮。进矿时,该矿既未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也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2005年8月13日,周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左腓骨上段骨折、左股骨髁上骨折,左大腿多处皮肤挫裂、左膝关节外伤、韧带损伤、胸部软组织挫伤。2006年3月25日,周某向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认定工伤,由该矿负责工伤赔偿。衡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1条、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机关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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