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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补偿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引用本文:许毓贵,兰支远.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补偿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J].林业经济问题,1990(4):38-39.
作者姓名:许毓贵  兰支远
作者单位: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 (许毓贵),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兰支远)
摘    要:<正> 一、现行补偿方式的弊端按现行森工会计制度规定:南方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收取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然后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我省木材公司按7%,贮木场按5%)返回而实现的。在木材放开后的集体林区继续实行这一补偿方式有诸多不足之处:

关 键 词:集体林区  采运企业  固定资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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