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补偿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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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毓贵,兰支远.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补偿方式的改革势在必行[J].林业经济问题,1990(4):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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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毓贵 兰支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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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
(许毓贵),湖南省林业厅计财处(兰支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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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一、现行补偿方式的弊端按现行森工会计制度规定:南方集体林区采运企业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是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收取一定比例的更新改造资金,然后按其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我省木材公司按7%,贮木场按5%)返回而实现的。在木材放开后的集体林区继续实行这一补偿方式有诸多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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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林区 采运企业 固定资产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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