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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摘    要:<正> 天津市的杨某、张某二人从某报刊登的致富信息中得知——加工旅行筷子,每双加工费0.8元,工艺简单,无需投资。二人立即与该咨询服务部取得联系,并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该服务部受杨某、张某委托,为其提供加工旅行筷子信息,并负责与河南新乡某公司接洽,达到双方签订加工合同的目的。‘加工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与咨询服务部无关,杨某、张某应向咨询服务部支付信息费10000元。"协议书签订后,杨某、张某又交付了800元劳动差旅费,咨询服务部经理才陪同他们到河南新乡,与新乡鑫丰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联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提供原材料和寻找销路,乙方负责一年组装200万双旅行筷,每双加工费0.8元,乙方先交付2000元订金"。按照甲方的要求,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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