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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引用本文:胡祥福,熊永明.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J].企业经济,2006(9):173-175.
作者姓名:胡祥福  熊永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摘    要:对于医药领域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赂巨大腐蚀力的思量,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关 键 词:公司企业人员  犯罪圈  商业贿赂
文章编号:1006-5024(2006)09-01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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