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
| |
引用本文: | 胡祥福,熊永明.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的扩大[J].企业经济,2006(9):173-175. |
| |
作者姓名: | 胡祥福 熊永明 |
| |
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
| |
摘 要: | 对于医药领域收受回扣行为的性质,司法界和学理界争讼不定。我国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基于对合理设定犯罪圈、刑法理论解释和商业贿赂巨大腐蚀力的思量,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扩大该罪主体范围,以适应司法实践打击商业贿赂的需要。
|
关 键 词: | 公司企业人员 犯罪圈 商业贿赂 |
文章编号: | 1006-5024(2006)09-0173-03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