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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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保留死刑——兼论对走私个罪死刑存废的立法策略[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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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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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关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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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阶段从走私罪的现状、走私罪的本质和危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死刑的废除是不妥当的,走私个罪与个罪、刑与刑之间存在不均衡现象。应全面启动对走私罪的立法修正,重塑走私罪的立法类型和罪刑结构。建议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和走私毒品应保留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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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八)》 死刑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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