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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业主自治模式新思路
引用本文:马杰.重构我国业主自治模式新思路[J].中国房地产,2015(1).
作者姓名:马杰
作者单位: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中心
摘    要:在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很难界定,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的法院在受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时,往往以“业主委员会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致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结合我国业主自治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的业主自治模式予以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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