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现销售为何作偷税论处? |
| |
引用本文: | 贻金,建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实现销售为何作偷税论处?[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1(5). |
| |
作者姓名: | 贻金 建威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市国税局江岸分局 |
| |
摘 要: | 问:我公司经营日用百货批发兼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中,有些往来客户在采购商品中看准某种商品就要先开专用发票随后付款、提货。由于有的购货方没有按时付款提货,公司就没有按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作商品销售收入处理。最近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已开具发票日期统计销售额与纳税申报销售额核对,发现当期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大于纳税申报销售额150万元,按偷税给予补税处罚。我们认为开具了专用发票后购买方未交款、未提货,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并将提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当代经理人(中旬刊)》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当代经理人(中旬刊)》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