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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摘    要:各市地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起步阶段,定点医疗机构不宜全部放开,要随着统筹地区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二、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建立健全执行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办法,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卫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或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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