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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明确农地合作社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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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1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农地合作社给予了法人地位,同时给予法人地位的还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关 键 词:专业合作社  江苏省  法人  农地  人大常委会  《条例》  农村社区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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