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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征收中的法律主体行为分析
引用本文:温晋锋,李芬.农地征收中的法律主体行为分析[J].江苏农村经济,2011(9).
作者姓名:温晋锋  李芬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农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对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价值体现不同。农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利益格局下,不同的法律主体表现出不同的利益倾向和选择。规范农地征收行为,实现制度创新,必须基于各类行为主体的不同的特征。无论三农问题还是新农村建设,都必须构筑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基础的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并在操作中拒绝形式主义,才能实现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农民集体  法律主体  农地  失地农民  征地补偿  农村基层组织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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