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征收中的法律主体行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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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晋锋,李芬.农地征收中的法律主体行为分析[J].江苏农村经济,2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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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晋锋 李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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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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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农地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对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其利益价值体现不同。农地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地方政府、农村基层组织、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在征收利益格局下,不同的法律主体表现出不同的利益倾向和选择。规范农地征收行为,实现制度创新,必须基于各类行为主体的不同的特征。无论三农问题还是新农村建设,都必须构筑以保护农民权益为基础的利益表达和参与机制,并在操作中拒绝形式主义,才能实现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伟大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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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政府 农民集体 法律主体 农地 失地农民 征地补偿 农村基层组织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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