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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犤2002犦24号)第560项关于取消“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的规定,现就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印章。企业需向有关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由企业复印营业执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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