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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教[2012]32号
摘    要: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专用基金管理  比例问题  提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  职工福利基金  计划单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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