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楼没“过期”房“过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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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娟.怪事!楼没“过期”房“过期”[J].中国拍卖,2009(9):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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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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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年前秦先生通过拍卖公司竞买了一套房,而在其办过户时却被告知要补交7.98万元的地价,因为房产使用权期限竟然只有20年,并在2005年已到期!查档后竟然还发现该套房使用年限比其所在楼短了30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秦先生是否可以据此不需要补交地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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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使用年限 物权法 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 续期 城市房地产 过期 地价 房产 产权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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