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认可的瑕疵不能作违约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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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云.案例二:认可的瑕疵不能作违约理由[J].中国拍卖,2009(10):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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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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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拍卖会上高价竞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没多久买受人便以拍卖公司未告知拍卖标的上存在电缆线沟及排水沟等瑕疵,对区域内多层建筑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布局构成影响,致其买受的577.77平方米土地不能用于工程建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拍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63.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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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拍卖法 排水沟 电缆线 国有土地使用权 拍卖公司 竞买人 瑕疵 区域内 建筑物 宜昌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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