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的重新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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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洪山 覃江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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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2]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南宁5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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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主体概念是行政法上的基础性概念,其在认定行政行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由于我国行政主体范围界定过窄,致使众多实际上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为无法被归于行政行为,也使得权益受损方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和保护。因此,今后应将实际上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即公法人纳入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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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主体 认定标准 公法人 开放性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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