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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中被控制人犯罪形态的思考
引用本文:尹锲.关于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中被控制人犯罪形态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1(9):116-117.
作者姓名:尹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研究生二队,河北,廊坊,065000
摘    要:控制下交付是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毒品犯罪的侦查手段,严格法律控制的控制下交付,是对付毒品犯罪的有利武器,但是,控制下交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控制下交付完成以后往往被定为犯罪既遂,这和中国目前的犯罪理论是明显不符的,如果在侦查部门的控制监视下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继续直到既遂,则肯定会推翻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将控制下交付后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是犯罪未遂,才合法合理。

关 键 词:控制下交付  不作为  犯罪未遂  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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