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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摘    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在促销活动中是否利用有奖销售进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请示》(京一一L商文字[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请示中反映的一些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以轿车的使用权、聘为消费顾问并给予高薪等方式作为奖励推销商品,或者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的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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