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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上)
引用本文:杨红灿,张霞.谈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上)[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4(7).
作者姓名:杨红灿  张霞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司 (杨红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司(张霞)
摘    要:一、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发展较早而且较完善.从本世纪初开始,经过60年代高涨的消费者运动的推动,以及经济发展、消费水平提高而不断完善,美国已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并重,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相结合,综合运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手段,覆盖所有消费领域的相当发达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美国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众多单项的成文法和长期积累的大量判例构成了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实际上美国曾于1969年制定过《全国消费者法》(National consumer Act),但本法只涉及消费者信贷问题,而且,只是供各州自主采用的示范法,并于1973年改为《消费者信贷示范法》.之后,美国一直没再制定过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纵观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早期主要是针对商品交易和一般服务领域,龙头法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主要是其中的第五条、第十二条等)及据此形成的大量判例,示范性的《统一商法典》以及各州的小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而从60年代末开始,消费者信贷则成了立法主旋律,龙头法为内容庞杂、不断修改、完善之中的《消费者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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