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起事故应这样定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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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春宁.此起事故应这样定责[J].道路交通管理,2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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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春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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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读了《道路交通管理》今年第3期姚玉峰、岳彩科两位同志撰写的《见义勇为还是违章执车》一文,我作为一名在警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学工作的教师,对文中提到的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同看法。 一、文中提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宽度为6.9米,万某距道路中间2.5米,据此推算发生事故时万某距道路边缘0.95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明文规定,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此处的靠路边行走指的是行人应在距道路边缘1米的范围内行走,即行人在距道路边缘1米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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