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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除名被判无效四女工依法赢回劳动权
引用本文:王绪存.不当除名被判无效四女工依法赢回劳动权[J].山东劳动保障,2004(4).
作者姓名:王绪存
摘    要:秦某、葛某、徐某、赵某系山东省枣庄市某厂女工,2003年7月,四人以厂方对他们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当为由向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原告诉称,作为枣庄市某厂职工,她们分别与被告订立了劳动合同。2003年前后,由于被告经营不善,采取了对职工不定期放假的措施以减少开支,四原告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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