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无主案件及罚没物品的处理——兼与许虎春、郑向明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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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浜.谈无主案件及罚没物品的处理——兼与许虎春、郑向明同志商榷[J].工商行政管理,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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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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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黄冈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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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2002年第19期刊登的《无主案件的特征及处理》(许虎春)及第23期《科学处置违法物品的现实意义与思考》(郑向明)文章,对无主案件及罚没物品处理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见解,笔者很受启发,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这对工商行政执法很有裨益。无主案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找不到涉嫌违法当事人的案件。无主案件的核心是涉案无主财产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61条规定:“所查扣的物品,在3个月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作为无主财产,上缴财政。”据此,笔者认为,对无主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要把握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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