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的适用“两情形”不可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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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乔亮.邀请招标的适用“两情形”不可小视[J].中国招标,2006(1):2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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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乔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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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即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既具其特殊性又有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之特定性;加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与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和不对称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但要符合以下适用的“两个情形”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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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采购法》 公开招标方式 标的 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特定性 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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