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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沉默”
引用本文:王果明.略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沉默”[J].江南论坛,1997(11).
作者姓名:王果明
作者单位:中共南通市委党校
摘    要:1996年4月,南方某粮贸公司同皖东泉山农工商公司签订一份小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农工商公司向粮贸公司供应小麦10万公斤,单价1.5元/公斤,总价款15万元,供货时间为1996年7月1日,交货地点为南京某码头。双方还约定,违约金2万元。6月3日,粮贸公司突然给农工商公司打来电报,要求将小麦单价下调0.1元/公斤,否则解除合同。农工商公司经理接到电报后笑了笑说:“他们想得倒美,这个时候来压我们的价。别理他,到时我们照样发货,不要麦子就罚他违约金。后农工商公司依约如数将10万公斤小麦送到交货地点,对方却拒收。农工商公司只好又将麦子拉回,并以对方违约为由,诉告粮贸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但农工商公司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非但未得到赔偿金,反而白贴了诉讼费。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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