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企业向个人集资行为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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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永西.加强对企业向个人集资行为的监管[J].山东审计,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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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永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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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日照市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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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分别以职工集资、职工风险金、纪律保证金、内部存款、入厂押金等各种名义向职工个人收取集资款,其集资金额大小不一,利率高低不同。这种现象的存在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导致国家掌握的居民储蓄信息失灵,国家对金融监管容易失去控制,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强行集资。尽管中央和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企业强行要求职工参与集资,严禁强行职工入股,但个别企业仍置国家法令于不顾,往往以企业资金紧张、企业改制等各种借口和名义强行要求职工入股,缴纳各种名目的集资款,一般单位要求每人缴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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