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建立审计统计制度以来,统计报表上关于违纪违规金额的统计指标经历了多次改变:1991年前,统计报表只填报“违纪金额”;从1991年开始,该项指标分为“违纪金额”“违规金额”两个细项;1993年开始,该项指标又回到1991年前的状态,只填报“违纪金额”;1998年开始,该项指标变为“违规行为金额,并将其分为“决定处理处罚”、“指明要求纠正”两个细项。经多次变革,统计指标的操作比较简便。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出台具体、规范的统计指标解释,该项指标的填报存在以下弊端: 一、不利于区分问题的性质、后果的轻重。根据这个统计口径的要求,凡是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指出的问题都要填报。而有些问题性质显著轻微、金额较大的,在违规行为金额中占有很大比重。例如,有些问题仅仅是由于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或失误,将一笔金额很大的资金进行了错误的会计处理,既没有违纪动机,也不造成严重后果,但违反了有关财经制度的规定,审计人员在审计决定中作出了调账的处理。统计人员根据审计决定只能将此类事项作为违规行为金额填报。相反,有些问题性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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