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 |
引用本文: | 于立刚,李司杰.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J].理论观察,2012(5):18-20. |
| |
作者姓名: | 于立刚 李司杰 |
| |
作者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反凑职侵权局,天津,300380 |
| |
摘 要: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源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之规定,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该制度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相当的作用,但是也出现许多困惑,以至于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等存在诸多争议,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本文试图结合相关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第三人制度理念,来重新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和制度构建。
|
关 键 词: | 无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 缺陷 完善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