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有企业担任PE基金GP的困局解决之道
作者姓名:谭伟明  王青
作者单位: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双重有限合伙及国企对GP不控股可作为解决之道近年来,国有企业纷纷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的募集和投资活动中。度过了早年多采用公司制的"摇篮期",PE基金目前一般会以有限合伙制作为组织形式;该形式的一个重要效用是通过明确区分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权责范围,防范PE基金运作过程中潜在的道德风险。而早在PE基金热潮全面掀起之前,《合伙企业法》便在其第3条中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关 键 词: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私募股权投资  国有独资公司  GP  PE  国有企业  基金运作  中国证监会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