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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引用本文:陈卉.试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J].现代经济,2015(1):61-65.
作者姓名:陈卉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
摘    要:作为民事诉讼中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自认制度有着能够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经济的优点。因此,对自认制度的研究是具有重大意义的。自认的实质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不以"于己不利"为要件,与自白、认诺、承认存在本质的不同。它需在诉讼中作出,且以当事人为其主体要件,以当事人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的陈述(该陈述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为客体要件。当今我国的自认制度存在诉讼模式的制约、法律规定不足、已有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在诉讼模式上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在立法上完善自认制度、在已有规定上以解释明确适用。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自认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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