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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合同缘何无效?——谈房产抵押的操作程序与风险防范
引用本文:李学明 ,徐跃民 ,刘学清.房产抵押合同缘何无效?——谈房产抵押的操作程序与风险防范[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5(2).
作者姓名:李学明  徐跃民  刘学清
作者单位:河北省沧州市海岳律师事务所,河北省河间市信用联社
摘    要:案情介绍]2001年4月,借款人陈某与A农信社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A农信社向陈某发放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以李某与王某夫妻共有的房产(房产坐落的土地为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为出让)抵押为陈某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该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陈某、李某及A农信社签章。其后,各方当事人到该地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批表中分别签章。此过程中登记机关查验了李某的房产证,但未要求其妻王某签字,也未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2002年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抵押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该地政府以某政通1997]第25号文规定由该地工商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法院在以上事实基础上确认抵押无效,农信社不享有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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