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明代徭役制度极其复杂,史书记载含混不清。如《明史》卷七八《食货志》二: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 曰均工夫。……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一岁中诸色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均徭。他杂役曰杂泛。” 这段话容易使人理解作:洪武元年制定的役法,就是均工夫。迨黄册编成,役才分成三类:里甲、均徭和杂泛。如此概括明初徭役制度,显然欠精确。第一,均徭法创行于正统年间。洪武十四年黄册编成后一段时间,均徭法尚未出现。第二,杂役和均工夫同时建立,并非前者出现於后者消失之后,而且杂役、均工夫、黄册、里甲、户等之间的关系也较复杂。本文所要叙述的,就是上述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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