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住宅楼的涉税问题 |
| |
作者姓名: | 刘保国 李彦芝 |
| |
作者单位: | 藁城市审计局(刘保国),藁城市审计局(李彦芝) |
| |
摘 要: | 在中小城市普遍存在着单位用自有土地建住宅楼现象,既有使用单位原有土地的,也有使用单位新征办公用地的。公开的形式是集资建房,到有关部门办理一下手续就动工兴建,认为不涉及销售不交纳营业税。据了解税务部门对此也没有统一要求,只是对部分带有临街门市的住宅楼,按门市销售收入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这种做法其实也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普通住宅特别的优惠(土地增值税有优惠),只是规定了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改于1998年已经结束并且取消了福利…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